會員福利 Welfare

桃園律師公會會員及社團福利補助辦法 111.12.22 修正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稱會員,除有特別規定外,指本會之一般會員、甲類及乙類特別會員。

第三條

(福利措施)

會員入會後,且無積欠會費者,於生日當月致贈賀卡及價值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之禮券。但申請入會日期逾該會員生日日期者,該年度不予致贈。

會員入會後滿三年,且無積欠會費者,福利措施如下:

一、會員結婚時,致贈賀禮三千六百元。但終身以一次為限。

二、會員或其配偶生育者,致贈賀禮二千元。

三、會員之子女結婚時,致贈喜幛或二千元之花籃或補助。

四、一般會員亡故時致送奠儀五千元、甲類及乙類特別會員亡故時致送奠儀四千五百元,及一千五百元之花籃或補助。

五、會員之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之父、母亡故時,致送奠儀二千一百元及一千五百元之花籃或補助。

六、補助會員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國內外旅遊活動。補助方式如下:

(一)  入會三年以上未滿十年者,補助三千元。

(二)  入會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補助四千元。

(三)  入會二十年以上者,一般會員補助五千元、甲類及乙類特別會員補助四千五百元。

七、補助會員每年於醫學中心或通過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之費用。補助方式如下:

(一)  入會三年以上未滿十年者,補助二千元。

(二)  入會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補助三千元。

(三)  入會二十年以上者,一般會員補助五千元、甲類及乙類特別會員補助四千五百元。

(四)  申請補助時,應提出醫療費用收據,並於額度內按實際自費支出之金額補助。

會員就前項各款之福利措施,除第四款外,應於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主動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第二項補助、致贈之金額或價額累計,除第四款外,一般會員每年度不得超過五千元、甲類及乙類特別會員每年度不得超過四千五百元。但理事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律師節慶祝大會活動及年終晚會之參加與補助)

本會每年得舉辦律師節慶祝大會活動及年終活動各一次,並邀請會員參加。

會員攜伴參加之親屬人數,除理事會另有決議外,不得超過一人。

休閒福利委員會應於每年度提報當年度活動之預算,經理事會決議辦理。但實際辦理金額應實報實銷。

第五條

(社團、球隊成立及補助)

會員均有發起成立新社團及新球隊之權利。但社團及球隊活動之宗旨,應有益會員身心、紓解工作壓力,且無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社團及球隊成立及運作,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 社團社員及球隊隊員,應包括會員十五人以上,且應持續開放社員或隊員加入。
二、 社團社員及球隊隊員,除發起規章另有規定外,得由會員之配偶、子女或父母參加,但以一人為限。
三、 各社團及球隊每年補助經費,除經理事會決議外,不得超過五萬元,並應於每年年初出具年度預算書,轉由休閒福利委員會提報理事會決議後,依實際支出金額實報實銷。
四、 各社團及球隊應於每月舉辦例行性之活動,並應於每年年終時提出執行成果  (含社員、隊員名冊)回報。
五、 各社團及球隊辦理律師節慶祝各相關活動,除經理事會決議外,其經費不得超過十萬元,並應於活動前二個月以上提出計畫及預算書,提報理事會決議,且實際補助金額應實報實銷;如有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其他公會或單位之補助及贊助款項,應歸由本會統一處理。
各社團及球隊經理事會決議,得承辦全國律師聯合會所交辦之全國性律師活動。但應於活動前三個月提出計畫及預算書,提報理事會決議,且實際補助金額應實報實銷;如有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其他公會或單位之補助及贊助款項,應歸由本會統一處理。
第六條

(社團、球隊之解散)

社團及球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自行申請或經理事會決議解散:
一、 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情形。
二、 不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
三、 各社團及球隊連續三個月未舉辦例行性之活動。
四、 各社團及球隊未於每年年終時提出年度執行成果回報。
各社團及球隊解散時,該年度已領取而尚未使用之補助款,應退回本會。
第七條

(本辦法之施行)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

本辦法之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